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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2021-12-20 0

2018年2月1日,刘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一家公司将其派往一家建筑担任客户服务岗位;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用人单位安排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休息两天,月薪1620元,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甲方(被告)未安排乙方(刘)工作或用人单位退休时,乙方应按不低于沈阳最低工资标准的月薪支付,等等。
被告某楼工作期间,刘某实际工资为2200元/月,某楼每月还支付餐补和加班费。
2019年3月8日,某大楼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了综合评估。刘综合表现优秀12票,3票好,3票称职,6票不称职,排名最后。
3月12日,一栋大楼向一家公司发出协商函,协商刘的退货。信中说明了刘不称职岗位拟退回的原因。具体退货原因如下:
1.怀疑其大专学历造假;
2.同事关系不和谐,影响工作发展;
3.能力不足,负责办公室租赁一年零业绩;
4.综合评价结果最后,不合格。
3月15日,一家公司向刘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原因是刘的专业、经验和能力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因为雇主的经营政策和业务发生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后来,一家公司从4月份开始停止了刘的社会保险,不再缴纳保险费。
4月29日,刘先后发现第二被告谈判失败,于是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第二被告:
1.支付赔偿金;
二、支付失业金;
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4.支付4月份的工资和保险。
仲裁机构认为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处理劳动人事纠纷的范围,并作出不接受通知。刘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案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退还劳动派遣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经调查,本案中,用人单位某楼以不称职为由将刘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后来,一家公司以用人单位的经营政策和业务发生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化。刘的专业和经验以及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终止了与刘的劳动关系。
首先,一座建筑没有证明它已经履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项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的义务,即以不称职为由将刘退回派遣公司的一家公司。
其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政策和业务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变更。刘的专业、经验和能力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终止与刘的劳动关系,也是非法终止。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还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应承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建筑物应承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未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第二被上诉人认可的录音证据,公司员工认可刘经济补偿计算工作年限为5年(实际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录音内容可以与刘提供其他证据相互证明,可以证实刘的实际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三方对刘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基数无异议。
综上所述,某公司应支付刘的经济赔偿金27466.7元(2746.67元×5个月×2倍)。如前所述,某大厦应当对支付经济赔偿金一节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7466.7元,某大厦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满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休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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