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六是上海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赵六)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赵六日工资为标准,每延期一天,赵六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之后赵六突然辞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离职了,公司根据双方的合同扣除了赵六一个月的工资。
赵六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将扣除的月薪返还给赵六,裁决结束后,公司不得起诉。
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公司观点: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是合法的
根据双方合同,赵六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公司损失。由于赵六无视合同,突然辞职,公司根据双方合同扣除一个月工资是合法的、合理的、合理的。但仲裁委员会无视双方的真实意思,导致裁决不公平,申请撤销。
法院裁定工资是员工维持生计的必要条件,公司没有证据损失直接扣除工资是违法的
法院认为,劳动者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劳动者辞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招聘新人,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赵六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是不合适的。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的必要条件。公司在没有实际证明赵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显然是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HR要注意以下几点:
1.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有具体损失的证据,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金额。本质上是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