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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劳动人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解答

2021-11-19 0

一、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的定义,因此不得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护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肺炎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受政府应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对于不依法隔离但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下延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假、用人单位设立福利假等各种休假的,按照有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第三,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工且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认定工人以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因依法隔离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二是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除上述情况外,物业公司从住宅小区管理角度采取的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

5.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产的,可以按照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吗?

如果用人单位各部门的工作相对独立,依赖不同的复工条件,个别部门(客户接待、对外餐饮服务等。)受疫情影响,部门劳动者可以按照停产规定支付工资。

6.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假吗?

因疫情防控而停产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单方面安排劳动者在停产期间优先休带薪年假。

7.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死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 关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保障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劳动人事关系的认定

8.怎样认定共享用工关系?

借出企业(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借入企业(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征求劳动者意见,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9.共享就业是否变更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借出企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劳动者到借入企业(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借出企业(原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借出企业(原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借入企业(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出企业(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方式可与借入企业(缺工企业)约定。

10.当共享用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在共享就业模式下,借出企业(原企业)因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共享就业协议,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借入企业(缺工企业)继续就业的,劳动者与借入企业(缺工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11.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受理的人事纠纷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仅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建立的人事关系,属于人事聘用关系。由此产生的人事争议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经党委(政府)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后建立的人事关系。无论是否单独订立聘用合同,都是行政任用关系。由此产生的人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12.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双方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13.如何理解雇主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由相应主体参照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的义务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者工资支付责任。

用人单位的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确定。

三、社会保险

14.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包括未足额支付的情况),但办理了商业保险,能否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商业保险免除或者减轻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四、工时和劳动报酬

15.如何确定996工作制的加班时间?

例如,996工作制未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发行)〔1994〕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标准工时工作制,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应当计算为加班时间。

16.劳动者虽然有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但每周工作总时长并未超过法定标准,能否主张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虽然每周工作6天,但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间未达到法定上限40小时的,劳动者在周末工作1天不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17.如何理解工人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加班的补休和加班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日延期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不安排补休。

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18.人民法院能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问题?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连续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可以审查仲裁时效。否则,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六、法律适用

19.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起诉后撤销诉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不具备实体内容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得因此被视为重复起诉。

20.仲裁裁决不支持仲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但仲裁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仲裁被申请人起诉后,一审法院的审判范围是否包括仲裁申请人未经仲裁机构支持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只有仲裁被申请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仅涉及仲裁裁决内容的,对双方均无异议(包括仲裁申请人未支持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部分后,在裁判主文中直接表达与仲裁裁决一致。

21.仲裁裁决作出后,只有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能否推定未起诉的当事人已经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并以此作出判决?

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和作出的裁决内容不具有法律意义。人民法院不得因一方当事人未起诉而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内容,并据此径行认定仲裁裁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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