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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赔偿?法院列出了计算公式

2021-11-19 0

钱某于2003年1月25日与原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改制后,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钱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至2019年10月后,该公司以钱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2003年2月1日,钱在乙公司提供的印刷版《声明》上签字,说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2009年10月5日,钱某在乙公司提供的印刷版《协议书》上签字,说明钱某不同意处理,公司不能支付社会保险费,公司从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钱某的社会保险费。

2011年4月1日,钱再次在乙公司提供的印刷版《协议》上签字,表明钱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乙公司根据工厂年龄和出勤情况给予一定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钱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钱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某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截至2019年10月,钱某退休,根据现行社会保障政策,无法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因此钱某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根据钱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和乙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以认定钱退休前的工资已经支付。一审法院认定,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乙方公司支付了2055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2011年4月1日的《协议书》,乙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钱某一定的补贴,作为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认定自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乙公司发放给钱某社会保险补助款7701元。

另外,2019年10月,日照市企业退休员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717.85元。钱因相关社会保险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钱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纠纷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钱某不服,于是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钱某、乙公司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吗?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向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不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本案乙公司提交的《声明》和《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

乙公司未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复杂,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同,如果要求精确计算,难以操作,不适合审判实践。根据目前比较常见的方法,根据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岁的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根据38日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参保人和个人分别支付工资总额的20%和8%缴费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可领取养老金。山东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多次微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平均缴费比例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本案中,由于钱没有支付个人应承担的份额,在计算损失时,应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比例酌情赔偿。乙公司已在工资中支付的社会保障补助金9756元,应相应扣除。

综上所述,判决:乙公司赔偿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元.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 8)]-9756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协议变更或者放弃。一审法院认定,声明和协议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钱某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和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扣除乙公司工资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9756元后,判决乙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没有错。钱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钱某收到不受理仲裁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超过法定期限。乙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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