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公民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条件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但现在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在工作场所缴纳社会保障或少缴纳社会保障。由于社会保障是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员工不愿意支付,这在一些公司看来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在员工要求不支付社会保障后,也有员工要求终止劳动并要求公司赔偿的案件。那么,法院如何判决这类案件呢?让我们看看真实的案例。
案例简介 小林是一家公司的新员工。由于小林在家参加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小林在收到公司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的通知之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称她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障,因为她已经缴纳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她还表示,所有的责任都由她自己承担,她不会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
一年后,小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近7万元的经济补偿。
为此,小林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小林的仲裁申请。小林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但也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公司未能为小林缴纳社保是由于小林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保造成的,公司没有过错。小林应对拒绝办理社保负责。小林要求公司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信原则。因此,小林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被驳回。
小林拒绝接受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应当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对小林自愿不缴纳社社保的行为。
从社会义务的角度来看,缴纳社会保障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障,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的义务都不能免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随时缴纳社会保障。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公司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小林自愿放弃支付社会保障,应确定未支付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小林的个人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小林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诚信原则。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林仍然拒绝接受,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等法院裁定高等法院认为,小林自愿放弃社会保障签名是真实的,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危险等行为认定小林放弃社会保障是其真正意义的表达。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但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高等法院依法驳回了再审申请。
事实上,一些中小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和公司似乎省钱,但也有相当大的风险。首先,社会保障局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其次,如果与员工没有协议,员工也会后悔起诉公司。第三,由于没有支付社会保障,自然不会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该公司可能会面临赔偿。员工也不能得到相应的生育基金,这也会产生争议。
缴纳社保是法律义务。如果公司不缴纳社保,似乎一个月就省了一点钱,但一旦员工受伤或有了孩子,损失就会更大。公司就业应合法合规,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