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如果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理由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针对这一项的理解实践中的争议很多,因为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不缴纳、未足额缴纳、漏缴、未足月缴纳、未足项目缴纳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见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缴纳的一种情形,譬如未按国家规定基数缴纳、未按劳动合同基数缴纳、未足月缴纳、未缴足项目等情形。
然而目前实践中达成共识的只有一种:倘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缴纳的,需要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点可以进一步的理解为,用人单位对不缴纳社保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地方的仲裁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漏缴或缴纳基数存在差异属于对政策理解错误所导致的,而并非用人单位主观过错,故意违法。针对此等情况,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弥补空间。
倘若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是持续的一种状态,那么用人单位便是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故意而为之。此时劳动者便可以适用该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