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也称为人才派遣。它是由派遣工伤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又规定,当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求赔偿,即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一方并没有违法行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2014 年3 月 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0 条第1 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遭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同样,在 2008 年 5 月1 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2 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但具体的补偿办法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