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青岛汇英人才集团官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汇英集团
人力资源系统服务解决方案

聚焦人力资源行业,关注行业面临的挑战和压力,
为企业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专业解决方案和优质的服务,
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降低用工风险!

企业不能以内部调整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与员工解除合同

2022-01-29 0

      李某于2011年4月加入一家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年6月,公司通知李某,为了简化组织结构,决定撤销李某媒体公关总监的职务,并设立了媒体沟通总监和媒体关系拓展总监。然而,上述两个职位都有合适的候选人。现在,他们特别为李某设立了公司的高级顾问职位,月薪降至2万元。他们希望与他们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李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向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支付经济补偿和代理通知。李认为公司终止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他提出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不能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求主动部的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对李的主动战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的客观情况是指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不可抗力或者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况,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和生产经营战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协商书面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类似或者类似的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得随意降低工资标准,更不用说简单终止劳动合同了。

技术支持:汇英传媒 Copyrigh©2010-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青岛汇英人才集团官网 鲁ICP备13006609号 公安备案号:37020302370524 版权声明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