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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须审核,就业许可范围不可越

2022-01-29 0

2015年8月1日,一名外国公民约翰与上海一家网球俱乐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约翰在北京某区从事网球教练工作,由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负责日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上海一家网球俱乐部为约翰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证》。最后,约翰于2015年12月28日获得了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的《外国人就业证》。约翰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某区从事网球教练工作。2016年11月2日,约翰因北京拒绝支付工资而辞职,同日向上海一家网球俱乐部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约翰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明确规定,约翰在中国的合法就业地区仅限于上海,而约翰一直在北京工作,违反了就业地区的许可范围。因此,约翰属于非法就业,不受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仲裁委员会不支持约翰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律评价】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工人的工作范围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1)未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工作居留证在中国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证限制范围在中国工作的(三)外国学生违反勤工俭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岗位范围或者期限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必须经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就业证的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者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从事不同职业的,必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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