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青岛汇英人才集团官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汇英集团
人力资源系统服务解决方案

聚焦人力资源行业,关注行业面临的挑战和压力,
为企业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专业解决方案和优质的服务,
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降低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1-22 0

一、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附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雇佣制度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适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或者通知劳动者。

四、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9)法律、法规应包括劳动合同中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同意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六、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符合就业条件、违反纪律、法规,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解释原因。同时,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试用期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七、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非法指挥、强制冒险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出批评、举报和指控。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制度。

八、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过错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拒绝改正;(5)劳动合同无效;(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十、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减少人员计划:(1)依照企业破产法重组;(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3)企业转让、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减少人员;(4)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时,应优先考虑以下工人:(1)与本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支持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裁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裁员。

关于集体合同

通过平等协商,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批准。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推荐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企业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地区,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和企业代表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区域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工业和区域集体合同对当地工业和地区的雇主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十二、关于工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依法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除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类似岗位的劳动者,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岗位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十四、关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终止劳动合同;(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督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出示文明执法证件。

十五、劳动者权利救济

劳动者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奖励有功人员。

十六、过渡期规定

本法实施前依法订立并在本法实施之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施后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本法实施之日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支持:汇英传媒 Copyrigh©2010-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青岛汇英人才集团官网 鲁ICP备13006609号 公安备案号:37020302370524 版权声明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