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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一次性社保补缴的情形,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补缴

2022-02-10 0

一次性社保补缴.jpg

  

 1995年前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制度,单位缴费一部分,个人缴费一部分。至此,个人开始有了个人养老金账户。由于参保人数有限,在2001年前后,我国允许没有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参保了。

到了2006年前后,各地为了进一步提升参保人数,让更多的人享受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许多地方允许个人缴费几万元“购买”一定的参保年限。但几万元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不少人舍不得一下子拿出几万元缴纳社保,或者对社保存在一定的误解,很多人错过了社保补缴的最好机会。当然也有很多人补缴了那就是赚到了。

2011年7月,《社保法》开始全面实施,国家不再允许个人一次性补缴社保了。从此,社保补缴政策越收越紧。

直到2016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宣告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保了。

这个通知对于社保补缴的重点是:各地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如果说《社保法》出台是开始收紧社保补缴政策的信号,那么人社部的这个《通知》,则明确要求各地关闭社保补缴的大门,不再允许个人一次性补缴社保了。

虽然社保补缴大门关闭了,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社保补缴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是有机会补缴社保的。

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可以一次性社保补缴:

一是单位应缴未缴社保的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单位务必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依然有不少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尤其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些维权意识比较强的职工,就会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单位自知理亏,也怕员工仲裁,就为职工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

二是《社保法》规定的可以补缴社保的情形。

社保法并没有彻底关闭社保补缴的大门,只要符合一定条件还是可以社保补缴的,尤其需要注意三个年龄:55周岁、60周岁、65周岁。社保补缴的条件有两个:一是2011年7月份之前首次参保缴费,二是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参保不足15年后,需要继续缴费5年,如果还是不够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

三是居民社保人员的社保补缴。

我国参保人员超过10亿人,但只有4.5亿人参加了职工社保,超过5.5亿人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参加居民社保的人员在60岁退休时,社保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是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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