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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2022-01-22 0

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是指原卫生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伤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工伤或者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

(三)自残或自杀。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工人。由于职业危害无处不在,没有人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一种抵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任何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都应无一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无论是什么原因,工伤责任在个人或企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类别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形式和期限。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也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员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建立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职工必须有人身伤害事实。

(3)员工的损害必须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决定》修改了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同时,还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外,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鉴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工伤程度。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要求纠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工伤鉴定要求以事实、政策、标准为基础,定性正确,定量准确,及时、公平、合理,有效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员工有工伤,在治疗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劳动能力评估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我照顾障碍程度的 等级评估。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个等级,最轻的是十个等级。自我照顾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多数生活不能照顾自己,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由工伤 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 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下列程序:①分类、分科整理、登记申请及提交材料;②通知用人单位和被 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如鉴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③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请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④劳动鉴定医院 指定合格医生根据受伤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撰写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和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撰写鉴定意见;⑤根据国家 标准、劳动法规和鉴定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职工对劳动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审查;对审查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审查和评估的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评估机构作出。自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评估。

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食品补贴,经医疗机构 出具证明,报机构批准,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交通、住宿费用,具体标准由协调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工人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设备,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 月,伤害严重或特殊情况,经设区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不能照顾自己的工伤职工需要在停工期间照顾 的,由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等级伤残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及其家属享有不同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赡养亲属养老金和一次性死亡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及时调整残疾津贴、亲属养老金和生活护理费用。调整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失去享受待遇的条件;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向当地机构办理工伤 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应当在破产清算时依法分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转移继续

由于工伤保险目前由单位统一支付给员工,个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因此没有个人账户转移。如果你去其他地方工作,你只能由新单位为你申请工伤保险,然后享受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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