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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接续交费

2020-01-30 0

    2011年6月29日,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已经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广受关注的工伤保险,该规定做了如下描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规定还指出,失业保险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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