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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2020-06-30 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青人社发〔2015〕36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

联系电话:85911272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主要内容:

  1.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各级人社、发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住机遇,强化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努力提升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水平。对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3.鼓励中介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引进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包括海外院士)及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高端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5万元奖补。对引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工程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2万元奖补。对引进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1万元奖补。具体实施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3号)执行。4.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成功上市后,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5.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定期组织评选一定数量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补。从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中推荐参加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对获评人力资源机构再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6.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定期组织评选一定数量“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品牌”,对获评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品牌的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补。积极推荐市级优秀品牌参加“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评选,对获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的市级优秀品牌,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加全省评选新获人力资源服务驰名商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奖补。7.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行业企业、驻青机构和区(市)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或集聚区,为入驻机构提供最长三年的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优惠。对批准建设的省级产业园(含按照省级标准建设的市级产业园),根据园区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租金减免情况结合园区扶持效果,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补;对已达到省级标准,经批准为国家级产业园的,按照上述原则,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8.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对获准承办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及基层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从业人员培训的机构,规模在200人以上,且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人员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上,按照培训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给予最高18万元的培训补贴。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培训的,规模在50人以上,且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上,按照培训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给予最高10万元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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