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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如何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2019-10-30 0

新办企业招用职工后,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如下业务:

        1、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由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执一份,职工人事档案里备存一份。

        2、申请开通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

        用人单位可从青岛社保服务网--HR家园--表格工具专区,下载《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申请表》,确认并填写完成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带《个体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带《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非正规就业组织带《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开通劳动用工登记网上用户。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也可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办理。

         3、办理劳动用工网上就业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新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

        (2)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就业登记后,应于次日起10日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 、 《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可从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导出),连同劳动合同、被招用人员有效证件等资料,就近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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