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2、《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
3、《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青人发〔2008〕9号);
4、国家、省、市干部调配、人才流动等有关政策。
许可条件: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科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拟引进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4、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5、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许可程序:
1、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在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需向所委托档案管理的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人事代理协议和代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处务会复审,经中心领导、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专题会议研究核准。出具《人事商调函》《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
3、被引进人员持本人的《人事商调函》、《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口迁入地(青岛市)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4、被引进人员持《户口准迁证》及《人事调函》等材料返回迁出地,到本人调出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分别办理《干部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调出手续;
5、被引进人员按照《人事商调函》规定的时间到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并转移行政关系。报到时须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
6、被引进人员报到后,持《干部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落户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并到调入单位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