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小姐于2009年10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公司没有与李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周安排李小姐工作6天;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7日期间,公司安排李小姐加班,没有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也没有安排带薪年休假。2010年12月2日,李小姐因为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被迫辞职。
【案件审理】
赵恒律师提出:第一,公司未与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李小姐支付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第二,公司没有依法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鉴于李小姐为农村户口,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2月2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4199元。第三,公司安排李小姐加班但未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应当依法向李小姐支付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2月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620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551元,还有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7日期间加班费3907元及25%经济补偿金976元。第四,依据法律规定,李小姐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公司并未安排。因此公司需向李小姐支付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2月2日期间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经济补偿2298元。
【审判结果】
赵恒律师积极寻找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据理力争,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北京市XXX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向李小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1500元,双方再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