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字[1996]104号
为适应青岛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吸纳外地人才来青工作,解决新建企业落户困难,特在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为了做好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根据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落户范围
在市内四区的“三资”、私营企业、民办机构等单位。
二、落户对象
落户单位接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回国留学人员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
三、落户程序
1、落户单位应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入户申请,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双方签定《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入户协议书》后,并由当地公安局户政部门盖章同意,方可办理单位人员落户手续。
2、落户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应持有入户介绍信及户口迁移证、干部介绍信(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缴(免)城市增容费证明、落户许可证、身份证、近期一寸身份证照片二张等有效证件,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落户登记表。
3、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四、落户要求
1、落户单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2、落户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入户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持紧密联系,于每季度的第一周通报落户人员的情况(住址和晚婚、计划生育及在工作单位的表现情况等)。若终止与入户人的聘用合同或变换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应在三天内通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切实保证联系畅通。
3、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引进人才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4、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三年。期间内入户人如有住房或入户单位已建有集体户,应及时将户口从引进人才集体户迁出。到期不能迁出户口的,应另行签定入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