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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否包含加班费?

2020-03-16 0

【案情概览】

鲍先生于2011年4月下旬进入上海某宾馆担任仓库管理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鲍先生每月基本工资为1280元。入职2个月后的一天上班期间,鲍先生前往仓库拿记录单,下楼梯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Pilon骨折,右腓骨骨折”。同年8月劳动局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2年5月,鲍先生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鲍先生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现行工资标准(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但并未将受伤前发放的加班费计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中。鲍先生伤情稳定后,与公司出现劳动争议,为此申请劳动仲裁,提起了一系列请求,其中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查明,鲍先生入职到受伤前2个半月内,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中除了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外,另包含一笔固定性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沪劳保就发(2005)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鲍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捌仟余元。

【相关法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日实施)

五、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的确认

(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经验借鉴】

职工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仍然需要按月向工伤职工发放工资,这里的发放标准既不是基本工资(底薪),也不是原工资打折后的病假工资,而是应当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上海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并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换言之,在基本工资之外,也应将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等货币性收入涵盖在内。受伤人员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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