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按以下规定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计入;
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计入;
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 3%计入;
退休 (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养老金的4.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李女士,今年40岁,社保缴费基数8000元,每月社保卡资金注入金额计算方式
8000*2.2%-5-8000*0.2%=155元
注:“2.2%”:根据年龄纳入的比例;“5”是大病医疗;“0.2%”长期护理费。